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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净收益10%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

人 民 网   2010-11-17 14:57

[摘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昨天发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明确规定,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昨天发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明确规定,允许土地出让净和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该《通知》规定,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同时,《通知》规定,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还要求各地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还明确规定,要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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