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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新规:出租"房中房"房东要受罚

东莞日报  2010-12-22 14:40

[摘要] 随着物价的上涨,不少房东也纷纷发出“涨租”的呼声。而租赁期内房租的涨价总让不少租户十分无奈。他们有的选择匆忙寻房搬走,有的接受涨租继续租住。随着日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规的出台,今后这种现象有望得到扼制。

随着物价的上涨,不少房东也纷纷发出“涨租”的呼声。而租赁期内房租的涨价总让不少租户十分无奈。他们有的选择匆忙寻房搬走,有的接受涨租继续租住。随着日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规的出台,今后这种现象有望得到扼制。

此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办法》主要对房屋租赁作出规范。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表示,以前都是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房屋租赁的规定,这是首次性的规范,将会对租赁市场的管理以及解决出现的纠纷问题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涨租不得随意,也可限度地保障租住者的住房稳定。

此外,《办法》中也规定房东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也就是说,房东不得把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地方出租供人员居住,此举也意在限制房东将原来的房间分隔成多个小间出租,保障租住者具备良好的居住环境。而违反这一规定的房东,将会受到3万元的罚款。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对于《办法》对房东义务的这一规定,有法律界人士担心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现实生活中,很多房东把房屋的损坏归咎于租客的不当使用而怠于修复,双方因修复费用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对‘损坏的房屋’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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