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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商品房有瑕疵购房人拒收无法律依据

河北日报   2011-04-05 09:35

[摘要] 购房者验房时发现存在多处瑕疵,可否据此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呢?近日,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准许开发商对购房人作出5000元的经济补偿。

购房者验房时发现存在多处瑕疵,可否据此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呢?近日,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准许开发商对购房人作出5000元的经济补偿。

2009年7月,刘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住宅。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前。2009年12月19日,开发商向刘先生发出通知,告知其2009年12月28日前收房。2010年5月25日,刘先生至售楼中心办理收房手续,付清了房屋面积差价和大修基金等款项,并签订了物业装饰装修协议书和物业服务协议。同日,在验房过程中,刘先生发现房屋存在门窗无法关闭、缺少电线、大面积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影响其正常使用,故拒绝收房。此后,开发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维修,但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已修复等产生争议,刘先生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交房违约金8.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与条件交房,未延期交房,其行为未构成违约。刘先生验房时提出的房屋质量方面所存在的瑕疵可通过维修解决,尚不足以影响交付房屋,且该瑕疵属于商品房保修范围,可以由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开发商也对上述瑕疵问题进行了维修整改,遂作出上述调解结论。

点评:近年来,购房者与开发商在验房环节产生质量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交房条件,或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损失。同时,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购房者在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可通过维修解决尚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轻易拒收房屋,往往会处于败诉的劣势,甚至还可能承担迟延领受的不利后果。同时,应注意的是,部分装修公司、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为招揽业务,也会为购房者提供验房服务,此类机构出具的验房报告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应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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