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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伪造签名过户》后续:一审判决被驳回

海南视窗  作者:宁远   2011-12-29 22:11

[摘要] 来自广西的钟秀英、周明、周琦母子三人因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被他人持虚假材料过户,向儋州市住建局交涉未果,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法院方面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他们的起诉一事有了新进展,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来自广西的钟秀英、周明、周琦母子三人因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被他人持虚假材料过户,向儋州市住建局交涉未果,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法院方面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他们的起诉一事(详见本网11月30日报道《房屋被他人伪造签名过户原业主告儋州住建局》)有了新进展,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以周琦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原告周琦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由于当事人各方面对周琦1994年亲自参与办理3030号房屋过户登记的事实不持异议,自1994年周琦取得3030号《房屋所有权证》之后,该房屋产权分别于1997年,1999年经历两次变更,周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算点应该从1997年起算。原审被告主张周琦于1997年将10号房屋赠送给王玉珍,经司法鉴定,1997年办理过户更名的证据材料《赠送房屋书证》,《委托书》,《周琦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名均不是周琦本人所写,据此认定周琦已知道原审被告于1997年给王玉珍颁发523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除此之外,原审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周琦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审被告市政府和住建局主张原审被告周琦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审查,市政府和住建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琦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以周琦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2011)儋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指令该院继续审理。

标签: 房屋 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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