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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发展绿色建筑

房天下   2012-06-02 07:06

[摘要] 为了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政府实行经济激励政策机制,加大中央预算类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力度,完善中央财政激励政策体系,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

5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是这次《规划》的重点任务之一。

为了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政府实行经济激励政策机制,加大中央预算类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力度,完善中央财政激励政策体系,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工程及集中示范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墙体材料革新、技术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标准不得少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规划》表示,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政策,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工程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提高绿色建筑规划和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还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中央财政将优先在重点区域内推广示范城市、示范县,继续给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补贴。对已批准的示范市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推广面积给予补贴,以鼓励示范市县充分发挥潜力。在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区域时,对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地区予以倾斜。对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及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并列入各地示范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通知强调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率。搭建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促使建筑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能耗降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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