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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就退房? 难获法律支持

滨海时报   2012-07-24 17:32

[摘要] 在国家调控房价政策的大环境下,不少楼盘以各式各样的价格松绑优惠吸引消费者。房价降了,本是让百姓高兴的事情,可在高价位买进房子的业主们,此时却坐立不安,部分业主于是萌发了退房念头。

在国家调控房价政策的大环境下,不少楼盘以各式各样的价格松绑优惠吸引消费者。房价降了,本是让百姓高兴的事情,可在高价位买进房子的业主们,此时却坐立不安,部分业主于是萌发了退房念头。为了达到退房的目的,购房者往往采取两种方式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一是以“房子周边有垃圾场”、“楼盘绿化率与宣传口头承诺不兑现”等各种理由提出退房;二是购房者在向开发商要求补偿差价或退房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后,与现场工作人员爆发冲突,围堵甚至打砸售楼处表达不满。

降价退房甚至过激行为难获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买房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订的,双方应严格执行。只要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关系就已确立,双方都应遵守交易契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只有在“房子出现主体结构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解除合同退房。即使未签合同,只签订了《认购书》,但因为《认购书》条款上往往已有约束退订的违约条款,购房者以各种非重大影响安全居住的理由提出退房,也很难获得法律支持;而因此而采取过激行为毁坏开发企业的财产或聚众闹事,则更容易触犯国家其他相关法规,得不偿失。

经公证的销售承诺可维护双方权益

有些购房者提出,当初购房时跟开发商有过相关的约定,开发商保证其房产的价值;或者开放商曾经承诺所销售住宅区具备某配套项目,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些配套项目并不存在,因此要求退房。而在法律上,这样的口头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因此,如果开发商真的有保证房产价值或相应配套项目的承诺,应该要求将其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之中作为附加条款。如果将合同办理合同公证,合同作为证据的效力将更有保证。在滨海新区,有一些大型房企在房产销售之前,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将对外宣传的承诺、样板间、楼盘模型等予以保全,预防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以凭有效的证据来维护企业的利益。

按约退房需要提交相关证据

那么作为购房者在什么情况下能够退房呢?首先,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果购房者认为楼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此外,项目广告以及现场提供的样板房作为合同的重要补充内容时,如果实体房与宣传相差过大时,也可以拒绝收房。其次,套型与设计图纸出现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再次,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如果要变更规划、设计,从而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要在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退房时需注意两点:一是无论房价是下跌还是继续上涨,退房仅退还原先的购房款;二是提出退房诉求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证明开发商在以上一项或几项上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意识,合同条款尤其是附加条款或补充合同也要认真审核,也可以向开发商提出办理合同公证,请公证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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