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开发商要求,诚心交了诚意金,房子却迟迟拿不到,为此,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要求被告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诚意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按照开发商要求,诚心交了诚意金,房子却迟迟拿不到,为此,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要求被告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诚意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据悉,2009年11月26日,原告韩某民为购买被告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海口市金贸区某项目的一套住房,按照开发商要求支付了50万元诚意金,并于当日签约,约定由被告预留某项目首批推售单位的3号楼19层B1户型01房供原告认购,同时享受相关的优惠权益。该房地产项目于2009年11月30日核发了房产预售许可证,2010年上半年房产预售许可证又被收回,至今没再办理,因此,该项目房屋无法开盘销售,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无法取得预购的房产所有权。原告韩某民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其购房诚意金5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还要承担因同期房屋涨价而给其造成的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约约定韩某民对被告某项目首批推售单位的房产拥有优先选房权及相关优惠权利。但该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直至庭审,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无法进行销售,原告亦无法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责任在被告。被告占用原告所交的50万元诚意金期间,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诚意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原告韩某民不能提供因未与被告达成商品房交易造成其预期损失的相应证据,其主张被告赔偿20万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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