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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者也可申请海南公租房 租金动态调整

房天下综合  2014-03-26 00:30

[摘要] 海南省将于今年12月底前实现全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控制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规模。今年起将一律停止批准财政供养单位分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并轨后,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对象应优先配租,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将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海南省将于今年12月底前实现全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控制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规模。今年起将一律停止批准财政供养单位分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并轨后,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对象应优先配租,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将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对象优先配租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应按原计划抓紧完工,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房,将逐步并入公租房统一管理。

同时,海南省将对现行公租房和廉租房管理机构、受理渠道、申请审核程序、运营等实行并轨管理,并按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合理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对象应优先配租。

■公租房租金将实行动态调整

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租房动态调整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县物价部门定期发布公租房租赁指导价格。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市县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原廉租房对象减免后的租金水平不应高于并轨前租金标准。

■原廉租家庭减免租金,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主要为并轨前的原廉租家庭),在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时,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对其他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各市县发放的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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