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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居民无力购安置房可提供保障房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4-06-17 08:34

[摘要] 近日,海南省政府出台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于推进改造工作提出了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资金保障优先安排补偿和配套建设,并减免相关税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近日,海南省政府出台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于推进改造工作提出了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资金保障优先安排补偿和配套建设,并减免相关税费,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金优先安排拆迁和征地补偿支出

《实施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同时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产业健康发展。2014年至2017年,全省各类棚户区规划改造16.12万户,其中2014年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全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更具生机。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资金方面,各级政府将积极争取中央扶植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同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类棚户区省级配套资金不低于国家扶持标准,并筹集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未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省级配套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方面,各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支持。

《实施意见》强调,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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