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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新政:停止对第3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7-04-17 09:13

[摘要] 今天,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进一步规定,明确规定停止对第3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自4月15日起执行。

今天,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进一步规定,明确规定停止对第3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自4月15日起执行。

《通知》表示,缴存职工家庭无现有住房登记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用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三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海南公积金新政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明确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

琼公积金贷〔2017〕59号

各委贷银行,各直属管理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标准,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家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房管部门的现有住房登记记录。

二、缴存职工家庭无现有住房登记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三、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用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四、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三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承诺办理制,缴存职工应按照真实情况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书》,所提供材料和信息均应真实。凡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一经查实,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委贷银行和各直属管理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认真审核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并及时向省局反映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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