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东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二、凡在本市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符合《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首先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签订协议后,监管银行在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在开发项目内设立POS刷卡机。
四、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售房,预售房屋时必须把预售款存入指定的监管银行账户。开发企业使用POS刷卡机办理业务时,POS刷卡机所绑定的收款账户必须为房管部门备案的银行监管账户。收取现金或跨省份收取预售资金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或预售资金转回监管账户,如企业不执行的,停办相关业务。
五、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监管账户,并注明用途。
六、预售资金监管实行横向联动机制。每月与监管银行进行预售款存入信息和网签信息的核对,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依据《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管银行是否实行预售款使用审批制度和月报工作。
八、人民银行东方市支行、银监部门和市房管部门应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房管部门要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发现项目收支存在异常情况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网上签约。人行东方支行、银监部门发现监管银行违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监管银行有违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监管新的预售项目。
九、市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机构应严格遵守预售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若不严格遵守,则依法查处。
十、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