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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海居君 2017-09-14 21:47:12

9月8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要求从九大方面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乱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png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东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乱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才予以办理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根据《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才予以办理: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二)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必要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首先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把预售款存入指定的监管银行账户。收取现金或跨省份收取预售资金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或预售资金转回监管账户。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相关规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到相应资金监管账户的,暂停网上签约;未按相关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将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监管银行要实行预售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和月报工作,对预售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实行银行黑名单制度,将对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不按规定执行的银行列入黑名单,在东方市政府网上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列入黑名单的银行办理预售资金存缴业务。 

三、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海南省大集中式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形式销售房屋,在签订网签合同30日内,必须到我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若未按规定办理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网上签约。 

四、加强限制交易的监管,打击一房多卖、捂盘惜售等行为 

设立开放的房源信息平台和咨询热线,方便群众在购房前能够及时了解房屋的具体状态。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房屋出售、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或存在将已出售、已办理抵押或已被查封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的行为,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网上签约,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从严查处房地产企业捂盘行为,对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以及故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五、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商品房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购房者使用的,将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   

六、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商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缴纳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房产管理部门领取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按每平米60元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若政策规定有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七、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 

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备案机制,房地产中介机构须在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代理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在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房产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暂停网上签约。 

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有序的中介机构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 

根据《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市社保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农民工资保证金。 

九、加强多部门联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市房产部门要联合国土、银监、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检查工作组,通过销售现场巡查、专项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捂盘惜售、不明码标价、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一经查实,顶格处理,并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抓出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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