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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留下房产归谁?一女与7名继子女打官司

海南特价租房 2018-06-21 09:53:27

居住在临高县的桂某夫妇育有二子五女,前妻去世后,76岁的丈夫桂某与53岁的林某再婚。结婚7年后,桂某因病死亡,林某与7个继子女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遗产纠纷圆满解决。

2007年初,林某与桂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2014年8月,桂某病故后,林某与桂某的7个子女就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桂某遗产。林某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二分之一以上的份额,且她一直照顾桂某的起居,付出,对遗产应予多分。

七名子女辩称,涉案房屋系其生母与父亲桂某1993年所建,应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补办的房产证虽有林某名字,并不等同于父亲和继母取得了房子的产权,因此,林某无权主张房屋一半产权,对于其他财产应均等分配,林某无权多分。

经法院审理查明,桂某病故后,当地民政局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给桂某家属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工资差额补发共计218350元,涉案房屋鉴定价值为154085元。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是桂某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造,应属于原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桂某分得房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前妻去世后,桂某及七子女作为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前妻一半房产。桂某病故后,诉争房屋的86672.81元份额应视为其个人遗产,林某及七子女作为继承人享有均等分割的权利,各自应得份额为八分之一。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林某分得房产、补发工资差额、丧葬费、死亡抚恤金等遗产份额共5万余元。

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多次找到林某与七子女进行沟通,通过对继承法的法律释明和情理分析,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共分得遗产6万余元。另外,林某以桂某配偶的身份,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按月领取2600元至今后病故,其后续生活也得到了保障。(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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