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30日,郭女士在网上挂出了出售自己名下房屋消息。10多天后,该房以37万元出售。但是,因为在房屋售出前的一份《房产售出确认书》,郭女士被诉至法院。
郭女士在海甸岛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公寓。出于某些原因,郭女士决定将该公寓出售。“在网上挂了卖房信息不久就有中介联系了我”郭女士说,其中一家名为海南北人南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人南向公司)联系她并带了客户看房,双方签订了《房屋售出确认书》,但当时她没有收到购房定金。没过多久,另一家中介公司也联系了郭女士,最终以37万元、按揭的方式将该房屋售出,郭女士与买方签订了《购房意向书》,收下2万元定金。可是令郭女士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她又收到了北人南向公司转来的3万元,原来,北人南向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收下了刘先生3万元购房定金。可是,郭女士的房子已经卖了,纠纷因此产生。
北人南向公司及刘先生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并双倍返还定金。
美兰法院一审认为,郭女士在收到定金之前已将房屋售予他人,显然郭女士已无与购房者达成合意的可能,双方未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而且北人南向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房屋代理权限,在未约定期限,未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其主张郭女士不能将涉案房屋售予他人,限制了被告的交易选择权。(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