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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公告19省市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结果

中国政府网  2010-11-17 10:55

[摘要] 审计署分两次对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和甘肃等19个省2007年至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和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投资补助的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和2010年,审计署分两次对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和甘肃等19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和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投资补助的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重点调查了32个地级以上城市。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09年,19个省市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038.8亿元,获得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54.43亿元。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48.6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67.25亿元,占14.99%;从土地出让净和住房公积金增值中安排296.79亿元,占66.15%;地方各级财政安排52.47亿元,占11.70%;其他渠道筹集32.14亿元,占7.16%。发生廉租住房保障支出219.11亿元,至2009年底滚存结余277.97亿元。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2007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19个省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加大廉租住房保障投入,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落实了工作责任,有力地推动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快速开展。19个省市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2007年的88.61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642.26亿元,增长6.25倍;保障总户数由69.03万户增加到246.93万户,增长2.58倍;至2009年底,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27个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享受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次审计调查并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审计调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把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了2010年开展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工作内容,向被审计调查地区转发了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在开展现场督查时进行重点督办,督促各地针对清单反映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加快整改;对于审计署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高度重视,已着手对有关政策进行研究与完善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一些城市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中按时足额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按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土地出让净基数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二是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尚未做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截至2010年8月底,除天津市表示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已满足需求外,其余21个城市或在审计指出问题的当年加大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提取的力度,或承诺今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还从土地出让净中补提了以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8.61亿元。

(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中出现偏差。

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18个城市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3.12万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个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万户未将租赁补贴按规定用于改善住房条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费,使租赁补贴变成了“生活补贴”。其主要原因:一是对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人口变动、收入财产等信息尚未实现共享,相关部门未准确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二是由于一些地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偏低,大多数保障对象居住在老城区,靠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身的经济能力难以租到合适的住房。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截至2010年8月底,18个城市已对不符合条件领取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1569个家庭停发了租赁补贴,收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86.47万元;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的533套廉租住房,已清退107套,其余426套正在清退过程中。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5名基层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已分别对其给予了撤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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