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身份证、结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建房资金证明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借款人)。
(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全部价款的20%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40%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
7.借款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除需提供以上1-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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