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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必看 海南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操作规程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2-19 15:56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灵活从业人员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散户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受理大批量的单位集体购房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规程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自行确定。但组合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公有住房所需价款的80%;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有住房所需费用的50%,且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应符合本规程第十条第四点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中,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 同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再偿还受委托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本规程处置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时,应按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贷款的本息余额相应比例给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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