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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续期早有法律定论 再次争议庸人自扰

新华网  作者:李克杰  2009-03-29 02:32

也许有人质疑,《物权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当以前者的规定为准。其实,这种理解是非常错误的。一方面,我国在法律适用上并未区分基本法律与法律的效力差别,一直把它们当作同一效力等级的法律;另一方面,从两部法律的制定修改时间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在制定颁布《物权法》之后修改过的,但却未曾涉及“有偿使用”制度,更没有特别规定住宅建设用地必须“自动无偿续期”,因此两部法律针对同一内容的规定是相互衔接,要求一致,没有矛盾和冲突的。即使从字面上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上的“有偿”和“自动”也是分别规范两个不同侧面的问题,“有偿”关系到使用者是否要支付代价,而“自动”则完全是程序上的要求。因此,两者既有区别也不矛盾,“自动”续期不意味着无偿,“有偿”续期也不意味着必须“自动”。

至于“无偿续期违宪”的说法,显然有些偏颇。且不说由以上分析我们不能得出“自动无偿续期”的结论,即使是“无偿续期”,也不能推出违宪的结论。毕竟,所有权可以从占有、使用、和处分四个基本方面体现出来,无偿只意味着放弃,并不影响其它三项基本权能的存在和行使,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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